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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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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不搞“一刀切”,应允许采购人、代理机构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收取保证金。

《通知》规定,收取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有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扩大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范围。

在保证金退还时限上,《通知》强调,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减少保证金占用时间。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缴纳代理服务费作为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政府采购保证金的资金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缴入同级国库。

《通知》还提出,要推行投标保证金银行托管,代理机构应选择与至少1家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签订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托管协议,开立保证金托管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方面的核算。在产生中标(成交)结果之前,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缴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采购人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托管投标保证金。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应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应积极推动电子保函的应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担保方;不得对办理电子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得对采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方式的供应商,设置其他资信证明条件,同时,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对核验发现的虚假电子保函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

《通知》明确,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重点跟踪、严肃查处,对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应予以公开曝光,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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