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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劳务费新规,即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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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2026年6月3日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劳务报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二、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负责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为税后收入,由评标费、交通费、住宿费三部分构成。评标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招标人代表)不予支付劳务报酬。

三、评标费按照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从抽取终端要求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报告签署的时间止。

(一)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评标费为每人5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时间满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二)招标人应合理安排评标专家用餐、休息,以保证评标质量。原则上当日22时至次日8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用餐与休息不计入评标时间。

(三)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因项目未进行评标或评标专家主动回避等非评标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标工作的,不支付评标费,按200元补偿误工费。

四、评标专家参加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的,其劳务报酬按照本标准执行;参加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其劳务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评标专家跨市(设区市)参加评标的,其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能提供票据的,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标准向招标人凭票据报销;不能提供票据或自行驾车前往的,招标人应根据路途实际情况,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标准给予一定补贴。评标专家在本市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不予支付交通费、住宿费。

六、评标专家因迟到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取消该项目评标资格,不予支付劳务报酬。

七、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以获得更多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额外报酬。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的,或者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追回。

八、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复评,经确认因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形的,或其他因专家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复评的,不予支付复评劳务报酬。

九、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原则上通过线上支付方式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参加其他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参照执行。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督,对违反本标准规定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十二、本标准由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十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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