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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失效私自换产品?836万政采项目被罚!

在政府采购履约环节,不少供应商都会遇到突发状况:中标产品资质证书临时失效、工厂停产、供货受阻。很多人会想,只要产品参数、质量达标,私自更换替代品牌完成交付即可,不会影响项目验收。

但从政府采购合规层面来看,品牌、制造商、资质认证均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绝对不能仅凭自身判断擅自变更。近期一起836万公租房改造设备采购处罚案例,就给所有投标、履约企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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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本次涉案项目为某地公租房小区提升改造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总预算高达836万元,属于民生类重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规范性、合规性监管极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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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梳理

该项目招标过程波折较多,2025年8月首次招标因资格预审质疑废标;2025年12月二次开标后,前两家中标候选人分别因燃气灶具、油烟机无有效3C认证,被取消中标资格。最终第三顺位的C公司成功中标。

C公司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承诺壁挂炉品牌为富仕雅、制造商为D公司,并于2026年3月10日正式签订采购合同,约定30日历日内完成全部交货。

项目履约期间,C公司以原品牌D公司壁挂炉3C认证证书暂停为由,在未取得采购人任何书面同意、未走官方变更流程的情况下,擅自将中标的富仕雅品牌壁挂炉更换为瑞马品牌,且已完成大部分设备安装施工。

后续经核查核实,该品牌3C认证证书于2026年2月9日因工厂抽检不通过、问题未整改被暂停,虽在4月27日恢复认证,但恢复时间无法覆盖合同约定的3月、4月交货周期,确实存在客观供货障碍。

但监管部门明确认定:客观困难不能成为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的理由,C公司未履行法定合同变更程序,已构成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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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C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合计4180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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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知识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即便遭遇供货困难、资质失效等客观问题,供应商也必须第一时间向采购人及监管部门报备,通过正规书面流程申请合同变更、延期或调整方案,获批后方可调整履约内容。

私自更换产品、变更品牌履约,无论产品优劣、是否完工,均属于违规履约,不仅会面临罚款、警告处罚,还会被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影响后续各类项目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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