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防范主观评分异常偏离,保障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主观分赋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6〕10 号)。

《通知》围绕压实采购人、代理机构文件编制责任、强化评审专家赋分说明及核实义务、规范问题线索移交、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知》指出,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市场调研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占比,原则上货物类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占比不超过20分,服务类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占比不超过40分。对于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项目,应加大客观分比重;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主观分权重,一般不得超过50分,同时在文件编制环节作出书面说明并存入项目档案。
《通知》明确,重点核查各评审专家主观分项评分与全体评委对应分项平均分的偏离情况。经核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再次校对、核对:
主观分总分值在15分以下的,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分偏离全体评委对应主观分平均分20%以上(含本数);
主观分总分值在15分(含)至30分的,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分偏离全体评委对应主观分平均分15%以上(含本数);
主观分总分值在30分(含)以上的,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分偏离全体评委对应主观分平均分10%以上(含本数)。
核对后,评标委员会未确认属于畸高、畸低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要求各评审专家逐项书面说明扣分理由。
如评审专家未确认属于畸高、畸低情形且未提供充分、合理理由,对该评审专家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以下为《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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