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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业绩设置争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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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存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中“(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 问题疑惑: 

1.“特定行业的业绩”如何理解?

2.如果在市政桥梁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市政桥梁的资格业绩或者在公路桥梁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公路桥梁的资格业绩,是否属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内容:一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特定行业的业绩”是指招标人对业绩的限定脱离招标项目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人为设限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行业领域。该条立法宗旨是防止招标人擅自设置特定行业壁垒排除、限制竞争,维护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活动,并非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合理行业业绩要求“一刀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作了解释,招标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出发,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直接相关、技术相通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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