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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35 个核心变化对照表,直接影响你的项目

距离《政府采购法》正式修订越来越近,这份征求意见稿里的35个重大变化,直接决定了未来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

无论是采购人、供应商还是代理机构,都必须吃透这些变化,提前布局应对,避免踩坑!建议收藏转发,方便后续查阅~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5个重大改变对照表

(说明:对比基于现行《政府采购法》与2022年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标注实务高频关注变化,适配日常工作参考)

序号
对比维度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变化
实务解读 / 公众号备注
1
适用范围
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扩大至 “其他采购实体”(如公益性央企、国企),资金来源新增 “其他国有资产”,采购目的强调 “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
采购主体大幅扩围,国企、公益类单位的采购行为将全面纳入监管
2
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
新增 “讲求绩效原则” 和 “国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条款
从 “程序合规” 转向 “结果导向”,绩效成为核心评价标准
3
采购目录
地方可制定本地区采购目录
目录制定权收归国务院,地方仅可补充少量品目
全国统一标准,减少地方保护和权力寻租空间
4
采购方式定位
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限缩公开招标适用场景,明确 “不得招标” 情形(如工程总承包、创新采购、PPP 项目)
打破 “唯招标论”,推动采购方式回归需求本质
5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明确数额标准,超标准必须公开招标
取消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概念,改为从需求角度规制招标适用
遏制滥用招标,允许更灵活的采购方式
6
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无单独规定,参照公开招标标准
询价方式明确需设定采购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确定
询价不再 “一刀切”,需结合项目规模管控
7
询价采购程序
主流程序与法定程序存在偏差
明确询价采购法定程序,纠正实务中程序悖离问题
规范询价操作,减少流程争议
8
新增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新增 “创新采购” 和 “框架协议采购” 两种方式
适配科创、服务类采购,填补制度空白
9
供应商资格条件
明确要求 “良好商业信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
简化资格条件,删除上述直接表述,仅保留 “独立民事责任、履行合同能力” 等核心条件
降低供应商准入门槛,减少资格性壁垒
10
供应商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
联合体资格要求降低,仅牵头方需满足特定条件
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
11
供应商禁止情形
未系统列举禁止参与情形
明确规定 4 类情形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强化供应商信用约束,建立黑名单制度
12
采购需求管理
无系统性规定
新增 “采购需求管理” 专章,明确采购人需开展市场调查、设定绩效目标
采购人主体责任前置,从源头管控采购质量
13
采购价值估算
无明确要求
采购人必须根据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估算采购价值,创新采购需包含研发、生产、后续成本
杜绝 “高价采购”,为设置最高限价提供依据
14
最高限价设置
无明确规定
采购人可在采购估算价值额度内合理设置采购最高限价
直接遏制高价采购乱象
15
评审方法
仅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新增 “最优质量法”,形成三种法定评审方法
针对创新型、服务类项目,实现 “优中选优”
16
评审委员会组成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评审委员会可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或由代表与专家共同组成,无强制比例限制
扩大采购人自主权,强化主体责任
17
竞争性谈判评审规则
仅适用最低评审价法
主推综合评分法,按得分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特殊情况可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解决 “只比价格不看质量” 的弊端
18
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实务中普遍存在争议
明确规定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需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统一实务口径,减少质疑投诉
19
电子化政府采购
仅原则性提及
新增专章规定电子化采购,明确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数据安全等要求
推动采购全流程线上化,实现全程留痕
20
信用体系建设
无系统性规定
新增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条款,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
信用将成为供应商参与采购的重要门槛
21
绩效管理
仅原则性提及
新增 “绩效管理” 专章,要求预算单位根据绩效目标确定采购需求、计划和合同
财政支出绩效与采购全流程绑定
22
合同法律适用
未明确规定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
统一合同法律依据,解决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23
合同定价方式
无明确分类
明确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合同定价方式
适配不同类型采购项目,尤其是服务类和创新类项目
24
合同变更 / 解除
规定较为笼统
完善合同履行、变更、解除条款,明确变更解除的法定情形和程序
规范合同履约管理,杜绝随意变更
25
履约验收
仅原则性规定
强化履约验收管理,明确验收主体、标准、程序和责任
采购人需对采购结果负责,杜绝 “重采购、轻验收”
26
合同纠纷解决
仅提及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新增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争议解决路径和时限
减少合同纠纷处理周期,提高效率
27
异常低价处理
无明确规定
新增异常低价处理条款,明确异常低价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直接遏制恶意低价竞争,防范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28
中小企业支持
仅原则性提及
细化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评审优惠等支持政策
强化政策功能,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29
进口产品采购
规定较为笼统
明确进口产品采购的适用条件、审核程序和监管要求
保护国内产业,规范进口采购行为
30
质疑投诉机制
质疑、投诉程序规定较粗
完善质疑投诉机制,明确质疑对象、时限、处理程序和救济途径
建立 “质疑 - 投诉 - 复议 - 诉讼” 全链条救济体系
31
可质疑投诉事项
范围有限
扩大可质疑投诉事项范围,涵盖采购需求、评审过程、结果等全流程
强化供应商监督权利,保障采购公平
32
司法救济双轨制
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明确政府采购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解决,形成双轨制救济路径
区分不同争议性质,提供更精准的司法救济
33
采购人主体责任
仅原则性规定
大幅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在需求管理、采购方式选择、履约验收等环节的责任
采购人从 “程序执行者” 转变为 “全流程责任人”
34
监管职责划分
监管职责划分较粗
明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管职责和权限
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减少监管空白
35
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较为笼统
细化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 温馨提醒

本文对照表基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版)整理,最终条款以正式修订发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后续将持续更新修法最新动态,解读重点条款的实务应用,记得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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