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数额标准——这三类金额触线就可能入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6条,串通投标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即构成"情节严重":
第一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串通导致中标价异常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因串通投标导致招标失败产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其他投标人因参加陪标活动产生的费用损失。注意:挂靠费、陪标费、好处费等"犯罪成本"某单位得中扣除。
第二类: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特指通过串通投标实际获得的收入,扣除直接用于中标项目的合理支出后的剩余。实践中,如果企业参与串通投标并成功中标,即使最终亏损,违法所得的计算仍然可能以约定分成、陪标费用等为依据。
第三类:中标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哪怕企业没有实际获利,只要参与串通投标中标的单个项目金额超过400万元,就已达到刑事追诉门槛。
一个关键细节:以上三类数额可以累计计算。如果企业两年内多次串通投标,每次金额都达不到标准,但累计后超过门槛,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二:采取非法手段——不达数额也可能入刑
即便没有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如果采用以下手段,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威胁手段:恐吓其他投标人退出竞标,胁迫评标专家给出偏向性评分,或者利用黑恶势力控制招投标活动。
欺骗手段: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影响公平竞争的关键信息,且这些欺骗行为对招投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贿赂手段:向招标人、评标专家输送金钱或其他利益,换取偏向性支持。
贿赂和欺骗手段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最为常见,一旦被查实,不看数额,直接追刑。
情形三:某主管部门罚——再犯直接追刑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情形:二某主管部门罚(包括罚款、某单位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又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无论数额多少,直接触发刑事追诉。
这个规定意味着:第一次串通投标被抓,某主管部门罚+罚款;第二次被抓,某主管部门罚;但第三次,哪怕只是参与金额很小的串通投标,也面临刑事拘留。
从近期各地通报的案例来看,"连续违规"的追刑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山东、湖北、四川等地均有类似判例。
山东泰安案例:滕某波参与1796万元商业房租赁项目串通投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四川广元案例:某企业串通投标,涉案金额约18.5万元,某企业各被罚款1850元(某主管部门罚,未达刑事追诉标准)。
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到:18某主管部门罚范畴;但一旦超过20某单位得或400万中标金额,红线就在眼前。

结合以上分析,建议每家投标企业对照建立以下红线清单:
一是单个项目中标金额超过400万时,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陪标或借资质;某主管部门罚记录的,立即停止一切高风险操作,因为第三次无论金额大小都可能触刑;三是投标文件中不存放任何形式的虚假材料,包括检测报告、资质证书、业绩证明,造假一旦被查出,面临的不只是废标,还有后续的连锁法律风险。
法律给机会只有一次。串通投标这条路上,走出去容易,回头太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