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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5家公司串通投标连续作案21起,法院宣判了!

招投标本是公平竞争的“试金石”,却有人动起歪心思,抱团串通、围标陪标,妄图垄断市场、牟取暴利!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6)浙0604刑初67号案件宣判,6名被告人、5家被告单位因串通投标罪,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直击:6人5公司联手,21起串通投标遍布多个地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吴某、季某、林某、方某、程某,以及其背后的5家公司(桐庐永胜某有限公司、桐庐某乙有限公司等),长期结伙作案,在绍兴、杭州、台州、慈溪等地的公墓墓套、石材采购等项目招投标中,多次串通投标,涉案范围极广、情节恶劣。



他们的操作套路十分隐蔽,却又极具代表性→

借资质“陪标”:一人牵头,其他人借出自己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为牵头人铺路;

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由主犯决定所有参与投标公司的报价,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确保“内定”人员中标;

劝退竞争对手:对可能影响自己中标的公司,直接劝退,排除竞争;

瓜分标段:多人商谋后,明确划分中标标段,互不干扰,实现“利益均沾”。

从2019年到2025年,他们先后作案21起,涉及绍兴上虞梁湖街道、道墟街道、丰惠镇,杭州临安、桐庐,台州黄岩,慈溪横河镇等多个地区,中标及实际施工金额累计高达数千万元,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关键细节:主动投案、退缴赃款,悔罪态度影响量刑

案件查办过程中,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展现出悔罪态度:

2025年3月27日,被告人季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林某、程某、方某也主动投案,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而被告人宋某、吴某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宋某、吴某分别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季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这一行为也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此外,公安机关还依法扣押了3名被告人的涉案手机,最终依法发还。

法院判决:6人缓刑+罚金,5家公司被罚,违法所得没收

上虞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及5家被告单位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作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判决(均适用缓刑)

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罚金5万元;

吴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5万元;

季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

林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5000元;

方某: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罚金5000元;

程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5000元。


被告单位判决

桐庐永胜某有限公司、桐庐某乙有限公司、桐庐某丙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均被判处罚金1万元。


涉案财物处理

宋某、吴某、季某退缴的共计48万元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手机依法发还被告人。

法官警示:串通投标不可取,违法必受严惩!

本案中,6名被告人和5家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视法律规定,串通投标,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提醒,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试图通过串通投标、围标陪标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企业和个人要坚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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