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发改委公布了一批评标专家违法违纪案例,某些评标专家成为招标活动中最大的漏洞,他们参与围串标行为,内定中标人。
从公告来看,该项目是2024年开标的一个医院项目,两位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背职业操守,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不当言论,明示或暗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评标结束后,行贿公司顺利中标。两位专家也顺利收到好处费,目前,相关责任人都被判刑三年四个月。
这一事件体现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在招投标系统已经完全电子化,后台是有数据比对功能的,哪个专家经常被抽中,哪个专家总是给某家特定企业打异常的高分,这些数据在系统里跑几遍,情况一目了然,一旦查出一个中间人,顺着通讯记录、行程轨迹和关联项目去查,整个利益链条很快就会被扯出来,这已经不是靠销毁几张纸质借条就能掩盖的了。哪怕两年甚至十年以前的案子都能被翻出来。
第二就是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了,买通两个专家就能上下其手内定中标人。
今年二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改进招标投标范式,提升服务和监管的数智化水平。《意见》提出,2026年底,招标文件检测、智能辅助评标、围串标识别等重点场景在部分省市实现全覆盖应用;2027年底,更多重点场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相信未来这些不会给这些违法违规的专家上下其手的空间了。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背职业操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案例1:2024年6月,北京某医院贵州医院二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开始前,评标专家钟某、鲁某梅、顾某林受董某、虞某【董某、虞某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请托,要求为特定投标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一旦中标后承诺给予好处费。评标专家钟某、鲁某梅、顾某按照董某、虞某请托,在评标过程中违背职业操守,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不当言论,明示或暗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评标结束后,某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钟某、鲁某梅、顾某林按照事前约定,分别收受了董某、虞某给予的好处费。目前,钟某、鲁某梅、顾某林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已进入法院开庭审理阶段。
案例2:2024年4月,某污水厂改造项目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开始前,董某(与案例1为同一人)电话联系评标专家廖某锋,让其帮助某公司中标,并许诺事成后给予一定数额的好处费。廖某锋答应董某的请托后,在某污水厂改造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该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打高分,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事后,廖某锋收取董某好处费。目前,廖某锋已被公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3:2024年8月,评标专家漆某容在参与某技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评标时,受董某(与案例1为同一人)所托,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标打高分,使得该公司顺利中标。事后,漆某容收取董某现金。同时,公安机关还查明,2018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漆某容利用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之便利,多次通过违规评标收取好处费。目前,漆某容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4:2024年6月,某水库项目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专家周某升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异常高分情况。经查,在该水库项目评标前,周某升接到马某力电话,称若其被抽选为该水库项目的评标专家,请其帮忙“照顾”某水利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给其评高分,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为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周某升不仅自己对该公司打分畸高,还在评标过程中采取暗示或明示方式,让其他评标专家给该公司打高分,使得该公司顺利中标。事后,周某升收取马某力现金。目前,周某升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评标专家违规在企业挂证、兼职领取劳务报酬
案例5:2013年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包某荣(某交通建设发展中心高级工程师)为追求个人物质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先后通过违规在某招标代理咨询公司、某交建公司等企业挂证、兼职,参加项目招投标现场监督,未经单位批准在工作时间以业主专家代表身份参与项目招投标评审,借检查工作之机为被检查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方案等方式获取报酬。2025年1月,包某荣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收缴全部违纪款,同时,根据《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被解除聘任关系并清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