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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招标文件设下“年龄门槛”:投标人如何见招拆招,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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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过程中,你是否曾因招标文件中某项看似“量身定做”的资格条件而感到无奈?尤其当这类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不明时,不仅限制了竞争,更可能直接侵害了你的公平参与权。

今天,我们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从投标人视角解读:面对不合理的资格设定,该如何有效应对、维护权益。




PART.01

案例重审:一次成功的投标维权
某物业项目招标中,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安保主管年龄须在35岁以下。供应商C公司第一时间提出质疑,指出该条件构成差别待遇。尽管采购人解释称岗位工作强度大、需应对高频会议及突发事件,但始终无法证明为何“35岁以下”是完成工作的必要前提。


作为投标人,C公司并未止步于质疑答复,而是果断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最终财政部门认定,该年龄限制缺乏充分证据支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投诉成立。此案清晰表明:不合理的资格条款并非不可挑战,依法维权完全可能改变结果。


PART.02

法律链接

作为投标人,你应当明确手中握有的法律武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采购人不得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否则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要求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确保需求合理、公平。

这两条规定为你质疑、投诉不合理的资格门槛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支撑。在遇到类似“年龄门槛”“地域限制”“特定业绩”等条件时,应首先审视其是否与项目履约具有真正的必要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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