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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第34号令)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招标代理服务的核心是提供与招标流程直接相关的专业服务,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协助评标等。评标场所服务费是为评标活动提供的场地、设施等支持所产生的费用,评标专家劳务费是支付给评标专家的专业服务报酬,这两项费用与代理机构的核心服务内容不同,应由招标人或相关责任方承担,而非通过代理费用转嫁。
该规定旨在防止代理机构通过不合理的方式扩大收费范围,避免将本应由其他主体承担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从而增加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负担。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代理费用与实际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评标场所服务和评标专家劳务属于招标活动中的独立环节,其费用承担主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通常需承担评标场所服务费和评标专家劳务费,以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代理机构仅负责代理服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应介入这些费用的收取和核算。
从行业实践和政策导向来看,明确区分不同费用的承担主体,有助于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的收费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规定与国家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的总体要求一致,即通过细化管理措施,提升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水平。总之,该规定的核心目的是厘清代理机构服务与非代理服务的费用边界,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