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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根据文件规定,采购人是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支付责任。 具体要求包括:采购人需将劳务报酬纳入部门预算,应当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非现金方式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将应当由采购人支付(含重新评审)的劳务报酬转嫁给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垫付、代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将评审劳务报酬与代理费用打包在委托代理协议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代表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以下为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