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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后能由分公司签合同吗?财政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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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3191-3045993

问题:

在政府采购学校物业服务项目活动中,由总公司中标后,是否可以委托或授权其所在地的分公司与采购人签定协议,履行合同并负责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事宜。如果不行,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能否在招标文件中避免此现象发生。


答复:

国库司答: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即总公司)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采购人应当和中标的总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及费用结算支付事宜可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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