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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设计)页数不得超过150页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 版)》:1、招标条件合理性预估
招标人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信用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2、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
不得根据投标人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以及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斥或限制投标竞争的行为。
3、发标前招标文件应在交易中心公示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文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鼓励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
4、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
鼓励招标人开展“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标”等电子化、数字化手段在招投标过程中运用。
5、可以更换设计负责人的情形
(1)从中标单位离职的(需提供变更或取消注册证明);
(2)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无法延续注册的。
更换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原设计负责人同等条件。
6、招标条件设置
(1)资质
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及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联合体
如完成本次招标项目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 2 项或以上资质时,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3)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4)业绩要求
设置的业绩指标条件不得高于本次招标项目相关指标要求,且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和形式(可选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图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如上述材料所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招标人可根据业绩的具体要求,从上述证明材料范围中选择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明确证明材料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认定顺序。
(5)失信被执行人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
7、投标报名
招标文件的获取为网上下载形式。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及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8、答疑
(1)疑问提交时间
招标人依法设定,具体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获取、阅读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时间,同时要为答疑预留一定的时间。
(2)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修改发布日期
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变化。
9、投标截止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招标人应考虑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 日前发布的规定,应适当确定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时间,还应明确是否需要同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11、服务期限
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应当允许投标人提出优于服务期限的投标承诺。
12、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13、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以肯定句式集中列入招标文件。
凡未列入招标文件的,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除外)。
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14、评标办法
(1)综合评估法(设计方案)
①设计方案部分权重一般不低于 85%;
②商务部分权重一般不大于 15%,评审侧重设计方案。
(2)综合评估法(设计团队)
①设计团队部分权重一般不低于 70%;
②报价部分权重一般不大于 15%,评审侧重设计团队。
15、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否决投标的情形
16.1投标人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16.2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否决其投标文件: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等条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
(2)投标人被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3)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5)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的;
(7)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项规定情形的;
(8)投标函载明的服务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服务期的;
(9)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10)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和理性分析评审后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或不正当竞争,或者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函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他关键内容不全或有瑕疵的;
(13)投标人及拟派设计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披露期限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
(14)采用暗标方式评审的,投标文件暗标部分编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6.3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质询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码相同;
(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的人员为同一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设计成员为同一人;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通过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9)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10)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1)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7、招标文件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电文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8、开标异议
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19、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0、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1、异议、投诉时限
异议、投诉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2、起始时间界定
(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
(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
(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
(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5)对定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结果公告的起始时间为准。
23、技术标页数:一般不超过150页。
24、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25、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标函为准。
26、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报价清单汇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函报价为准。
27、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