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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发布2593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福建省巨灾防范工程-微动探测设备2与地质雷达系统项目(合同包2)本项目预算195万元。项目开标后,供应商之一的北京思勘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发了个质疑函,他们认为某个供应商的产品是进口产品,不符合项目的要求。对此,代理机构出具了答复函,北京思勘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拿到答复函后发现了新的问题,答复函中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而94号令15条明确规定;(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供应商以此为由向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财政部门最后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九十三号)
一、项目编号:FJGC-ZB-G-2024-160-1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巨灾防范工程-微动探测设备2与地质雷达系统项目(合同包2)投诉人:北京思勘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1层109(集群注册)相关供应商:三合(广州)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三合公司)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中大蒲园区628栋中大科技园A座自编号1110,1111室(仅限办公)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2.广州三合公司所投产品属于进口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