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评标专家因未及时更新完善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导致须回避的,不予提供误工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异地评标,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交通补助标准为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不予提供其他补助。
第十条 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评标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注:据修订对照表明确,异地评标统一都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不区别对待珠三角6市。